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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规范市白蚁防治管理的通告>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文件 厦土房[2001]222号 各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部第72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市政府第67号令《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我局再次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厦门市城镇范围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凡厦门市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原有房屋有条件的应当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五、白蚁防治单位违反规定,不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和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的,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凡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未进行白蚁预防的项目,请各建设单位务必于10月1日前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综合处登记,我局将分批进行确认;逾期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八、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经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对其资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白蚁防治工作。我市具备白蚁防治资格的企业共有八家,具体见附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报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后,方可上岗。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对房屋的地基和木构件等进行白蚁防治。 九、自9月1日起统一施行我局印制的《厦门市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合同》,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违反者,一经有关部门查实,暂停或取消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暂缓办理建设单位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书。 十、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接受白蚁防治有关事宜的咨询和投诉,地址:松柏大厦十一楼综合管理处,联系电话:5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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